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

1866年《民权法》的第42章1981条和1964年《民权法》的第七章以及纽约州和纽约市人权法均禁止基于种族的不同待遇。

工作场所中种族歧视待遇有不同形式,包括:

  • 由于种族原因而拒绝雇用求职者;
  • 由于种族原因而解雇雇员;
  • 给有相似的工作经验的员工较低工资(包括员工福利);
  • 给表现相似的员工不同程度的晋升(降级);
  • 基于种族原因对员工的工作范围进行不合理限制;
  • 由于严重或频繁的种族侮辱或种族辱骂行为,而造成的具有敌意的工作环境。

自1989年以来,蔡鸿章律师楼致力于服务法拉盛移民社区。我们已经为许多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成功维权。我们也将穷尽任何形式,维护您的权利,反对雇主对您的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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