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

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以及纽约州和纽约市人权法均禁止基于性别的不同待遇。

性别歧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

  • 由于性别固有观念或性别歧视而拒绝雇用应聘者;
  • 由于性别固有观念或性别歧视而解雇员工;
  • 由于性别固有观念或性别歧视,在具有类似工作经验的情况下给予员工较低的工资(包括员工福利);
  • 由于性别固有观念或性别歧视,在表现相似的情况下员工们有晋升(降级)差异;
  • 基于性别,对工作分配的不合理限制;
  • 严厉或频繁地针对性别进行批评,而造成的充满敌对的工作条件

怀孕歧视

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以及纽约州和纽约市人权法均禁止基于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条件的不同待遇:

怀孕歧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

  • 由于察觉怀孕而拒绝雇用候选人;
  • 解雇一名宣布怀孕后不久雇员;
  • 分娩后未满足员工的医疗条件;
  • 雇主提供附带福利,例如病假工资和残障福利,却不能让孕妇使用这些福利;
  •  雇主有五十名以上的雇员,却不允许怀孕的雇员休产假。

自1989年以来,蔡鸿章律师楼致力于服务法拉盛移民社区。我们已经为许多性别歧视的受害者成功维权。我们也将穷尽任何形式,维护您的权利,反对雇主对您的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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