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 1866年《民权法》的第42章1981条和1964年《民权法》的第七章以及纽约州和纽约市人权法均禁止基于种族的不同待遇。工作场所中种族歧视待遇有不同形式,包括:由于种族原因而拒绝雇用求职者;由于种族原因而解雇雇员;给有相似的工作经验的员工较低工资(包括员工福利);给表现相似的员工不同程度的晋升(降级);基于种族原因对员工的工作范围进行不合理限制;由于严重或频繁的种族侮辱或种族辱骂行为,而造成的具有敌意的工作环境。自1989年以来,蔡鸿章律师楼致力于服务法拉盛移民社区。我们已经为许多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成功维权。我们也将穷尽任何形式,维护您的权利,反对雇主对您的歧视行为。 今天致电 (718) 762-1324 与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免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