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賣郎控欠薪 老闆判賠12.7萬


記者呂賢修報導

皇后區小頸一間華人餐館被兩名外賣郎控告違反聯邦及紐約州最低時薪、加班費、工作津貼相關法規,布碌崙東區聯邦法院法官近日判決餐館負責人連帶賠償與罰款,需支付原告12萬7000餘元,以及原告律師費數萬元。律師提醒餐館業主、員工在計算薪水問題要懂得如何自保。本案被告則拒絕對此進行回應。

本案原告為李彬(Bin Li,姓名皆音譯)及睦志勇(Zhi Yong Mu),被告為林度武(Tu Wu Lam)、其妻林柯來揚(Lai Yam Lam Ko)與在同一餐廳工作的兩子。

法官Brian M. Cogan的判決意見書指出,李彬於2000年1月至2012年5月在瓊華餐廳(King Wok)工作,主要負責送外賣,也兼廚師助手。每天工作約10至12小時,周休一日,每月底薪1500元,外賣小費每天約90元。睦志勇為李彬休假、請假時的代班。兩人指,雇主以現金付薪水,但從未說明時薪與小費計算方式,店內也無工時紀錄。

雖然被告表示,外賣人員可比開關門時間各延後、提早一個半小時上下班,下午有一小時休息時間,午、晚餐也各休息半小時。但李彬對此否認,並指雇主每年總有幾個月回中國,自己每天都要上班,法官認定其每周工作66小時。此外,原告指每月開車送外賣汽油費近500元,外加平均100多元維修費,但雇主每月僅補貼50元,且列入底薪計算。法官認定此舉違法,需一併列入賠償。

律師蔡鴻章表示,依法不被雇主打擾的吃飯時間若高於半小時,方屬休息時間。該餐館招牌、菜單並未明確註明休息時間,也無打卡紀錄,說詞不被法官採信。此外,目前外賣店多以電腦接單,有時間紀錄,外賣郎可以此為證據。

律師指,依法小費收入者的小費可計入時薪,以滿足政府對最低時薪要求,但雇主必須保留紀錄。勞工法也規定,雇主發薪水時,有責任說明工作總時數、時薪、津貼,但華人餐館多以現金發工資,也無白紙黑字說明,遇員工指控,難以自圓其說。

律師表示,本案於去年7月提告後,為預防被告更改公司負責人以迴避賠償,除將餐廳負責人及其成年子女增列為被告,也向法官申請暫時限制令,扣押其營業收入。另一原告睦志勇則於10月加入,增加證詞可信度。

此外,李彬於2009年7月送外賣時曾被狗咬傷,因被告雇主無工傷保險,只能提告狗主人,但此舉可能暴露雇主未替員工買保險,雇主私下以6000元和解,雙方並於公證人前簽署和解協議,條件是李彬可繼續於店內工作,並放棄追訴權。被告於作證時表示,李彬曾告知在報上讀到員工控雇主的新聞,由於其有意控告狗主人,擔心他也會控店家,因此讓會計師準備協議書。

原告律師說明,紐約州規定欠薪的追償期為六年,被告律師以此和解協議,指當事人已放棄權益,用以迴避2009年之前的薪水與罰款,但法官指任何抵觸勞工法的私人協議或合約皆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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