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傭民事賠償 誰埋單


原刊登於中國時報【蔡鴻章】

台灣駐堪薩斯台北經文處長劉姍姍虐待菲傭事件,台灣政府沸沸揚揚,多著眼於依《台灣關係法》與中美《外交人員豁免與特權協定》之規定,主張外交人員應享有相當程度的外交豁免權。惟美國法實務上外交豁免權僅限於公務上的行為,外交人員個人或個別行為違反美國的國內法律,在美國僅能依法處理,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今年國際貨幣基金會主席在紐約因刑事嫌疑遭逮捕即為範例。

在美國違反勞工法律的行為中,扣照監視、虐待傭工、限制其自由及外勞契約詐欺(Fraud in Foreign Labor Contracting)等可能遭到執法機關的逮捕、起訴,係屬於刑事責任範疇。另外伴隨而來的是民事法律的賠償責任。僱主台灣政府與劉姍姍處長該負什麼民事法律責任?

美國的僱傭法律基本上分為聯邦法與州法,各有規定也不盡相同,受僱人可以依何者較為有利,尋求法律上最有利於己的救濟方式。與本案相關的美國僱傭法律包括:

一、基本工資。在美國僱用員工,即使是家庭幫傭,也受到美國勞工法律《公平勞工基準法》(FLSA,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的保障,其時薪薪水不得低於美國最低工資的規定,目前美國聯邦最低工資是每小時七.二五美元,簽有僱傭合約者從其合約之規定。薪資給付低於僱傭契約之合意規定者,得就差額的部分補償之。本案若報載屬實,則其月薪一二四○美元折合時薪尚不及美國最低工資之規定,如又遭剋扣則短缺更大顯然違法。

二、超時工資。美國勞工每周工作以四十小時計算,每周工作超過四十小時的部分需要按法律規定給付一點五倍的加班費用。一般住在家中的幫傭特別規定為四十四小時起算超時加班工資,若是僱傭合約時薪未低於最低工資者,以合約計算其超時工資一倍半計算之,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最低工資計算之。如每周工作六、七天,每天平均十七小時,則每周超時加班工作達六十至八十小時,等於是另加兩、三份薪水的工作量。

三、償付性損失。前述兩項規定若有違反,法律規定應加額給付「償付性損失」,作為違反保障勞工法令之金錢處罰,其增加數額各州與聯邦不盡相同。目前聯邦規定需給付百分之百的償付性損失,紐約州於今年法律修訂時也為加倍償付。

四、訴訟費用。為了保障受僱人之權益,法律也讓受僱人可以向僱用人請求給付為實現其爭取僱主未依法給付或超時的工資所支出的律師費及法庭費用等相關開支。在訴訟費用昂貴的美國,有時其金額亦高於受僱人全部賠償金額。

違反勞工法律的僱主,需負責上述的全部賠償責任。因此若是台灣外交部長或駐美代表主張本案僱傭屬於公務行為,則台灣政府就需就民事賠償負全責;使用該女傭的劉處長,若屬於有權利僱用或解僱之人,也需要共同負連帶賠償之責。誰是僱主應該由僱傭合約中的當事人去判定,理應與台灣政府無涉才對,因此法律上之任何主張不可不慎。

有關管轄爭議可分為州級政府與聯邦。聯邦政府以涉及多州或州際商務為主,其中勞工部設有專司管轄。當事人亦可選擇由聯邦法庭管轄,一般牽涉到集體訴訟者居多。各州多有州勞工部或州法院處理。

另,駐堪薩斯台北經文處其他人員作證是否違反公務倫理,是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問題,屬於台灣國內公務行政體系的層次。但是任何人在居住地多有作證的義務,即使是台灣的外派公務人員,在美國法律上也有作證的義務。外交部與駐處人員在台灣行政倫理與美國司法作證義務衝突時,孰重孰輕,非本文探討的範圍。 (作者為紐約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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